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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基本要求


(一)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駕駛考試分為三個部份,考生必須首先通過甲部試


(筆試),才可獲編排參加合併試 –– 乙部試(中期試)和丙部試(路
試)或政府認可的駕駛學校之考生可以分階段參加乙部試和丙部試。
筆試為20條選擇題,題目選自「道路使用者守則」;考生須答對16條或
以上題目,方為及格。


在合併試中,如獲部份(乙部試或丙部試)及格,該部份及格成績可獲
保留,而考生可就其中不及格部份,再申請編排考試;待及格後,才可申領暫
准駕駛執照。


分階段考試的考生必須乙部試及格後才獲編排丙部試,丙部試及格後才
可申領暫准駕駛執照。


任何人士在2009年2月9日以前報考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考試並獲取及格
後可申請正式駕駛執照。任何人士在2009年2月9日或以後報考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考試並獲取及格後只符合資格申請暫准駕駛執照。法律規定,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必須通過12個月的強制暫准駕駛期(即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所獲簽發暫准駕駛執照的日期起計12個月)。
考生可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各部分取得及格日起計七個工作天
後(但不超過三年)申領暫准 / 正式駕駛執照。私家車及格考生可申請簽發私家車(代號 1)的暫准 / 正式駕駛執照,而輕型貨車及格考生可申請簽發私家車和輕型貨車(代號 1 和 2)的暫准 / 正式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在完成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暫准駕駛期後,必須在3年之內申領正式駕駛執照,否則必須重新報考駕駛考試。


(二)投考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人士必須達到運輸署所訂定之標準,包括:


(甲)考生須完全了解道路使用者守則內容;
(乙)考生須充份了解車輛控制器的功能及安全操作;
(丙)考生須熟練下列操作:
(i) 正確運用波檔、油門等以適應各種路面情況。
(ii) 正確判斷時間、車速及車輛之間距離以適應各種交通情況。

 


(丁)考生還須熟習下列各種指定之操作事項:


(i) 發動車輛引擎;
(ii) 直線向前或以某一角度駛出;
(iii) 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
(iv) 超越前車及選擇適當行車線,以配合路面交通情況;
(v) 左轉和右轉;
(vi) 倒後泊位;
(vii) 窄路掉頭;
(viii)在斜坡上停車及開車;
(ix) 在適當情形下發出正確訊號;
(x) 對指揮交通人員、道路使用者、交通標誌及燈號作出迅速及正確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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